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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4 9:2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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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核查并纠正未经授权使用本人签章出具审计报告及支付欠款的函
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函人: 赵洪星,身份证号:370831198703276619;联系电话:18660803296。 原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员工,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号: 110101700127)。 相关单位及个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洪家楼南路25号沿街办公楼三楼305; 负责人:郑国庆; 合 伙 人:任德军 隐名合伙人:张云鸿 请求事项: 请求总所依法依规查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及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涉嫌未经本人同意,盗用本人真实注册会计师签章,以本人名义出具以下19份审计报告的行为。具体如下: 序号 被审计单位 报告文号 报告期间 1 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37号 2024-01-01至2024-12-31 2 聊城经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1号 2024-01-01至2024-12-31 3 聊城东部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3号 2024-01-01至2024-12-31 4 聊城市兴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2号 2024-01-01至2024-12-31 5 银川创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2号 2024-01-01至2024-12-31 6 青岛动车小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5号 2024-01-01至2024-12-31 7 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13号 2024-01-01至2024-12-31 8 天津环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4号 2024-01-01至2024-12-31 9 青岛城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38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0 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40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1 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3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2 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4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3 天津市赛达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7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4 天津极客网联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9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5 天津市永钛海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8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6 天津市永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6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7 天津市永钛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11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8 天津市永钛海河赛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05号 2024-01-01至2024-12-31 19 天津市永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兴华审字(2025)第110010号 2024-01-01至2024-12-31 上述报告涉及多家国有企业、城投公司及投资机构,被审计单位分布于多个省份。济南所作为贵所分所,其执业行为代表贵所品牌与信誉,总所对分所执业质量负有管理责任。上述报告如经查实存在盗用离职人员签章、冒名签字情形,不仅违反行业监管规定,也将对贵所整体声誉及执业资质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济南所尚欠本人奖金及签字费合计人民币340,651.7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零陆佰伍拾壹元柒角伍分),经本人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本人请求总所一并协调济南所就该笔款项的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解决。 一、事实与理由 (一)本人已于2025年2月从济南所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实质终止,并明确禁止济南所使用本人名义及签章 本人赵洪星原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员工。2025年2月,本人从济南所离职,并要求济南所出具离职证明。自离职当月起,济南所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已实质终止。因离职时临近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年检期间不得申请转所,本人执业关系在形式上暂时保留于济南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虽在形式上由济南所代为继续缴纳,但相应费用均由本人自行承担。该形式上的保留及代缴行为,不表明本人仍在济南所执业,亦不构成本人对济南所使用本人姓名或签章的任何授权,更不代表本人同意济南所继续以本人名义出具任何报告。 本人离职时,本人的签名章及执业印章并未留存于济南所,而是交由他人代为保管。本人同时明确告知济南所: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以本人名义签署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含济南所)出具的任何鉴证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本人签章。济南所对此完全知情,却仍在本人离职后,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本人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并使用本人签章,其行为属于明知无权而为之。本人从未授权济南所或任何第三方以本人名义使用本人签章。 (二)济南所及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涉嫌盗用本人真实签章,以本人名义出具上述19份审计报告 济南所及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在本人已离职并明确禁止其继续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本人真实签章,以本人名义签发了本举报信“举报事项”部分所列的19份审计报告。 本人从未在上述报告上签字,从未授权任何人代签,也从未同意济南所在任何报告上使用本人姓名或签章。上述报告中出现的本人签章,虽为本人真实印章,但系济南所未经本人授权、违反本人明确意思表示而擅自加盖或使用,属于无权使用、盗用本人签章的行为。 本人离职时,本人签章并未留存于济南所,而是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现上述报告上出现本人真实签章,请济南所说明:该签章从何而来?由谁加盖?依据何种授权?本人保留就此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济南所尚欠本人奖金及签字费合计人民币340,651.75元,至今未支付 截至本举报信出具之日,济南所尚欠本人奖金及签字费合计人民币340,651.7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零陆佰伍拾壹元柒角伍分)。上述款项系本人承接审计项目、承做审计项目奖金及因执业签字事项应得的签字费,经本人多次催要,济南所至今未予支付,亦未与本人达成明确的支付安排。 本人请求总所在核查济南所盗用签章、冒名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一并协调济南所就拖欠本人的奖金及签字费340,651.75元事宜进行协商,并督促济南所尽快支付。该笔款项与本人被冒名签字事项均涉及本人在济南所的执业权益,宜由总所统一核查、协调处理。 (四)该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该行为涉嫌盗用本人签章、冒名出具审计报告,侵犯本人姓名权、名誉权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可能导致本人被误认为上述19份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而面临监管问询、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甚至法律追责风险。同时,上述报告涉及多家国有企业、城投公司及投资机构,该行为也可能误导报告使用人,扰乱审计市场秩序,损害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并直接损害贵所品牌信誉。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允许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的规定。同时,未经本人授权使用本人签章,涉嫌侵犯本人姓名权、名誉权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如济南所相关人员以本人名义签署报告并用于欺骗报告使用人,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冒用他人名义签字”的情形;如经查实存在私刻本人签章的行为,则另涉伪造印章犯罪。 二、请求事项 1.请求总所协调济南所就拖欠本人的奖金及签字费合计人民币340,651.75元(大写:叁拾肆万零陆佰伍拾壹元柒角伍分)事宜进行协商,并督促济南所尽快支付; 2.请求总所责令济南所就本人签章来源、使用授权依据作出书面说明; 3.请求总所责令济南所立即停止使用本人签章,撤回或更正上述报告,消除对本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4.请求总所对涉嫌盗用本人签章及冒名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责任人员,依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 5.请求总所对济南所上述19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授权、用章审批、工作底稿及项目组名单等进行内部核查; 6.请求总所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7.请总所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本人; 8.如总所未予核查或纠正,本人将依法向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济南市公安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投诉或举报,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9.如总所核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请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处理。 三、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所举报内容真实,愿对所述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所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发函人:赵洪星 日期: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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