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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9 14:5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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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司是融泽(上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我司今年与贵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2025)第010155号】。按照约定书的内容,第三项第10段:“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指贵所)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以及第八项:“约定事项的变更: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截止至今日即2025年6月19日,我司工作人员在未能取得与贵所直接联系的基础上,贵所仍未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未出具审计报告。 在无法直接联系贵所有关人员的前提下,我司决定在贵所留言栏内留言,请贵所安排人员立即与我司联系,完成业务约定书有关内容的履行。我司保留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 具体请联系留言栏上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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